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8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近大川公路约400米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击并穿越道路中心隔离绿化带,同时撞击站立在中心隔离绿化带内的行人周某某,致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肇事后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并等候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周某、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唐某某的驾驶证及行驶证,有关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和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能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被告人唐某某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1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蒋华
书记员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