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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波茂实业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侯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波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X幢-C83。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波茂实业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至工商、银行等部门进行调查执行,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另经至被执行人注册地、原实际经营地等地址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综上,经执行,本案尚某本金人民币94,918元及相关迟延履行利息未能执行到位。经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持异议。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材料、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及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建华

审判员陈正民

代理审判员江涛

书记员寿峰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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