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X。因本案于2008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X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19日晚10时25分许,被告人任X驾驶牌号为沪B5X的58路公交大客车沿本市X路北向南行驶至沪太路X路北侧约250米处,适有一行人(男性,身份不明)由该处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内由东向西横过道路,公交大客车正面撞击该行人,致其倒地受重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任X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任X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以上事实,被告人任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死亡证明书、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公安机关关于查询被害人身份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任X事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任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龚雯
书记员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