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以同被告张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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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