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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男,……

被告XX,女,……

委托代理人XX(被告儿子)。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市徐汇区X村XX号XXX室进行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本案于201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有一儿一女,居住女方家中,被告没有意见。之后被告弟弟借故将原、被告家人赶出门,后生产队将原、被告家人安排在原知青插队的住房内,直到拆迁分配到现在的房屋。原告母亲要来原告处居住,被告却将大床敲掉,致母亲未来居住。八年前儿媳生了孩子,在原告处做月子,儿子订购的净水却不让原告喝。与被告说起此事,被告却没有表态,致使双方关系恶化。原告生病住院,家人却很少探望。2007年住院期间,原告让护工买了2瓶矿泉水,被告看到却指责原告,让原告感到心寒,第二天儿子来医院也是这样的态度。出院原告只能自己做饭吃。自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非但没有改善,反而更加恶化。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名存实亡,故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海市徐汇区X村XX号XXX室是双方居住的生产队安排的知青插队的房屋动迁分得,安置人口有四人,即原、被告及双方的儿女,后使用了原告工龄的优惠政策由儿子出资16,000元,买下产权,产权人登记为原、被告两人。现要求该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40万元,待该40万元支付后,原告搬离现有住房,自行解决居住,否则,原告他处无房,不能搬离现有住房。不同意房屋继续共有的方案。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自1987年病退以后,每年都要住院4-5次,每次住院的费用均是由被告及儿子支付,并由被告予以照顾。自法院第一次判不离后,被告努力改善双方的关系,但原告却不予接受。2009年6月24日原告无故殴打被告。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双方的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

上海市徐汇区X村XX号XXX室房屋是被告祖传的私房赵家唐X号动迁分得,当时动迁安置人口仅三人,即被告及儿子和女儿,原告没有作为安置人口。原告作为产权人之一登记,只是购买该房屋产权时利用了其工龄的优惠政策,原告并未出资,故不同意原告要求分割的意见。即使法院判决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现已经退休,每月退休工资1,200元,根本没有钱款支付给原告。

另外,原告因殴打被告造成被告身体伤害,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医药费6-7万元,今后治疗费10余万元要求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1970年12月生育一女,1972年2月生育一子。2008年3月24日原告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08年4月26日做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再次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坚持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结婚以来双方虽为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但被告愿意为改善双方的关系做出努力,原告应予接受。考虑到双方仅有一套住房,且目前没有经济条件进行分割,原告对于保持共有、并自行解决居住的方案不予接受,故本院认为目前双方离婚的条件尚不成就,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房地产评估费2,000元,免予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梅

书记员刘贡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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