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美发师,住(略)(略)省(略)(略)市,身份证号码:x。
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左岸造型美容美发店,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李家坪盐业公司大楼门面。
负责人余某。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略)(略)省(略)(略)市,身份证号码:x。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左岸造型美容美发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左岸造型美容美发店于2009年9月3日一次性向原告唐某某支付工资及生活费1325元;
二、原告唐某某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毛爱民
二00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