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袁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袁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被告人陈X自行设计了所谓的“财富增值游戏”,后委托他人制作了财富增值网(www.x.com),并通过该网站或个人宣传的方式吸引人员参与该游戏。为此被告人陈X还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设立所谓的“财富增值‘为人、人我’游戏”服务中心。被告人陈X规定每名参与者在以1000元购买一个“基点”后即可加入游戏。当该“基点”以“二”的倍数向下发展至第六层后,该“基点”的所有者即可从下线获得总计人民币x元的“互助馈赠”,然后该“基点”便退出游戏。但在“基点”的所有者获得上述x元的过程中,其还应当陆续再购买12个“基点”补充进入游戏。这12个“基点”每个都将再次按照上述游戏规则进行循环。
经查,截至2009年6月案发,“财富增值游戏”中共有基点290余个,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徐X、宋X、余X、王X、夏X、王X、沈X和刘X的证言、《财富增值》运作流程简介、财富增值“为人、人我”游戏管理办法、互助流动的财富分析、补点方式效益分析表、游戏参与人员情况列表、财富增值网页面打印件等书证和物证以及被告人陈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组织、领导以所谓“财富增值游戏”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X到案后交代态度好,酌情从宽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陈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0日起至2009年12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陈小和
代理审判员汤静隽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