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
委托代理人栾某某、杨某某。
被告汪某某。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2006年12月因动迁取得上海市宝山区X路X弄某房屋,权利人登记为顾某某与汪某某。原、被告因关系不睦,于2007年3月15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宝山区X路X弄某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另支付了被告8万元作为补偿。因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权利人变更登记手续,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宝山区X路X弄某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上海市宝山区X路X弄某房屋权利人登记为顾某某与汪某某。原、被告因关系不睦,于2007年3月15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宝山区X路X弄某房屋归原告所有。
审理中,原告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由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房地产权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对房屋分割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协议约定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宝山区X路X弄某房屋归原告顾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晓
书记员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