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湘某。
被执行人罗某。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湘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湘某市X区人民法院(2009)岳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本案涉及被执行人在众一公司的债权,且众一公司又在重整当中,故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向众一公司的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某市X区人民法院(2009)岳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剑英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