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法维莱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
申请人上海法维莱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法维莱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遗失的由其于2009年6月25日签发的号码为x××××、金额为x元,收款人为上海××机械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招林
审判员胡培贤
代理审判员桂光宏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