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某雄,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资兴市建设局。住所地:资兴市唐洞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该局干部,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斌,湖南泰宗(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大埔县人,住(略)。
第三人资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唐洞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谭春立,湖南春立(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欧某某不服被告资兴市建设局于2007年7月27日核发的资规私工字2007第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某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于2010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阿鸧
审判员贺丽梅
人民陪审员杨根生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