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湖南省桂阳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刘某某的财产x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龙新佳
审判员周小卫
人民陪审员邓细艾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