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德和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5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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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德和
二OO九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