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233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德和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5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杨德和

二OO九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仕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