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永州市第六中学,地址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将军岭。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唐崇云,冷水滩区冷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唐保国,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阳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祁阳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双生,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州市第六中学与被告祁阳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于2009年3月10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建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德和、柏子仁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6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同年6月5日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宣判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永州市第六中学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祁阳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唐建平
审判员杨德和
审判员柏子仁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