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
被告严某
被告蒋某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严某、蒋某、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董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