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海XXX,因本案于200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XXX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海XXX及翻译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海XXX在本市X路、七浦路人行天桥上,窃得被害人李XX(女,31岁)随身包内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825元。后被公安反扒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海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笔录、证人叶X、吴XX、鲍XX的证词笔录、缴获的赃款(已发还)、被盗钱物品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X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海X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9日起至2010年3月1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