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
被告顾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顾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顾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9万元,不足之数,则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上海市嘉定区X街X路X号X层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