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被告孙某。
原告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红兰独任审判,本案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6生有一子。2007年9月左右,原告发现被告在外有外遇。2007年10月左右,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外有赌博的行为,并数次替被告偿还了赌债,被告也向原告作了保证会改过。然2010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不仅未断绝外遇,也依然继续在外赌博,原告无奈之下与被告分居。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工资收入30%支付儿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各半负担。
被告孙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被告也从未有过外遇。被告确实因几次玩赌博机而欠债,被告父亲也为被告偿还了债务。现被告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改过,请求原告给予机会,故不同意离婚。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孙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6年双方生育一子,名孙某,现就读于上海市青浦区某幼儿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自2007年年末,被告开始玩赌博机,之后被家人发现,被告保证不再赌博。2010年6月因被告再次赌博被原告发现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于2010年7月诉于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结婚证,孙某的出生证明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被告在外赌博产生矛盾,主要过错在于被告。审理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作了保证,其态度是诚恳的。希望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改正自身不足,相信双方的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审判员蔡红兰
书记员叶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