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北方耐火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X街办事处祥和街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弓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建彬,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
上诉人新密北方耐火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北方耐火工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建彬、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董小斐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