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广播电视台总台电视制作中心导演,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咖啡月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芙蓉园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邵某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邵某某于2009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49元,由邵某某负担324元(已交纳),由北京咖啡月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2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649元,由邵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ОО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