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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赖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碚法民初字第4799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碚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赖某,男,生于1972年10月29日,汉族,重庆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廖某某,女,生于1974年2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赖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某诉称,我与被告廖某某于2000年自由相识恋爱,2001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我们刚结婚的时候夫妻感情还可以,但自从2004年双方从广州回重庆后,就开始为没有生育小孩的事情吵架,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感情不合。后廖某某从2006年离家,至今未回,没有任何音信。

被告廖某某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赖某与被告廖某某于2000年自由相识恋爱,2001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廖某某从2006年初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原告赖某于2008年10月28日要求与被告廖某某离婚起诉来院,被告廖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赖某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赖某与被告廖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廖某某从2006年初离家,至今未回,现下落不明,夫妻之间分居长达3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赖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赖某与廖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40元,由赖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伦明

人民陪审员谭学谱

人民陪审员薛金富

二OO九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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