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安钢集团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一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安钢集团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0)文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案在复议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安钢集团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安钢集团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克亮
代理审判员刘涛
代理审判员付志明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建瑛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