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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时工,住(略)。

被告杨某(曾用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府谷县X乡人,住(略),现在(略)。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世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染有赌博恶习,且被告于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在(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杨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4800元,夫妻共同债务6万余元,由被告负责清偿4万元,被告及被告家人看望孩子,必须经原告同意后方可。

被告辩称,我自愿与原告离婚,儿子杨某随原告生活,鉴于我现在监狱服刑,无能力承担子女抚养费,故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我刑满释放后,杨某随我一起生活,抚养费我自愿负担。夫妻共同财产我自愿放弃分割,全部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4万元,我自愿承担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被告于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在(略)。因被告杨某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现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灶具一套、被褥一套。夫妻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杨某在被告杨某服刑期间随原告郝某某一起生活,原告郝某某自愿承担抚养费,被告杨某刑满释放后,婚生子杨某随被告杨某一起生活,杨某自愿承担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灶具一套、被褥一套,被告杨某自愿放弃分割,归原告郝某某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x元,原、被告各负责清偿x元。

五、被告杨某享有婚生子杨某的探望权,在被告杨某服刑期间的探望权由被告杨某的父母代为履行,每月探望一次。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郝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世林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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