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行。住所地:临颍县X路。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资产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行(以下简称临颍建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某某于2010年1月12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临颍建行偿还其欠款x元及利息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石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鹏,被上诉人临颍建行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樊朝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欠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某云
审判员李刚
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