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岳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岳某某于2009年8月27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被上诉人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学忠
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陶京涛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