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X镇大沟桥学校。住所地:临颍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校会计。
委托代理人:李国铭,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贺广,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颍县X镇大沟桥学校(以下简称大沟桥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10年1月21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沟桥学校支付欠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大沟桥学校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沟桥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李国铭,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翟贺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王某明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