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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台陈镇大沟桥学校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X镇大沟桥学校。住所地:临颍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校会计。

委托代理人:李国铭,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贺广,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颍县X镇大沟桥学校(以下简称大沟桥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10年1月21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沟桥学校支付欠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大沟桥学校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沟桥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李国铭,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翟贺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王某明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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