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农民,住(略),身份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住(略),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会同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贵,湖南通程(略)集团淮新(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朱某某、唐某某不服会同县人民法院2010年1月23日(2009)会行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云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会同县国土资源局2009年3月5日作出的会国土资函(2009)X号《关于对的答复函》系信访答复,对上诉人朱某某、唐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对信访答复不服,应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查来解决诉求。因此,原审裁定驳回朱某某、唐某某的起诉正确。上诉人提出上诉的理由不充分,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卫红
审判员熊一超
审判员陈治群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