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张菊莲诉辰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可以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0一0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