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
被告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王某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就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