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0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滑县X镇滨河花园X号楼X单元X楼东户,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乘同租该房的宋XX不备,将宋XX放在钱包内的2600元的现金盗走。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被害人宋XX陈述,物证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慧彩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