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于2010年3月三次在滑县X镇X村开设一赌场,连续三晚聚集数十人参加赌博,从中抽头渔利x余元。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韩某某供述;2、证人窦XX、邢X、王X、姜XX、李XX、董XX、卢XX、张XX、刘XX、杜XX、李XX、任XX、王XX、罗XX、赵XX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户籍证明、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作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核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依法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1年2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韩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方凤玲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宋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