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候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一般,自从女儿出生后,夫妻间逐渐产生了矛盾,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后被告撇下原告和孩子不管近两年之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坚决要求与被告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张h花随原告王某某一起生活,被告张某某自愿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女儿的抚养费5000元,婚生子张冬随被告张某某一起生活,被告张某某自愿承担张冬的全部抚养费。
三、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分割,均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候虎
二0一0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