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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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诉黄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韦某某。

委托代理人韦XX。

被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梁XX。

委托代理人韦XX。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黄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某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造光、温景西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韦XX、被告委托代理人梁XX、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某某诉称,2009年4月,原告到被告经营的中板厂打工,与同厂雇工谢朝值同组负责刨板,6月8日上午9时,原告在工作中不慎被机械压伤左手中指,被送往东龙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6日出院。经诊断为:左中指远节缺损。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010年3月12日,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构成十级伤残。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如下经济损失:残疾赔偿金7380元;误工费x.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护理费1073.8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x.40元。扣除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告预支工资1200元,被告尚应赔偿给原告x.40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黄某乙辩称,原告在被告的中板厂工作期间被机器压伤致残是事实,但原告在工作中操作机器不当造成伤残,原告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只承担70%的责任。原告主张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应是原告住院期间至出院后三个月止,按120天计算原告的误工费为38.35元/天×120天=4602元,其他赔偿项目按原告的主张计算。被告已经支付医疗费3553.70元、意外保险金2278.87元,并预支工资1200元,应该相应扣减。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原告到被告经营的中板厂打工,与同厂雇工谢朝值同组负责刨板,6月8日上午9时,原告在工作中不慎被机械压伤左手中指,被送往东龙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中指远节缺损。同年7月6日出院。原告住院期间需陪护人员1人。原告住院28天,用去医疗费3553.70元,被告已支付。被告已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009年7月6日,原告伤情好转出院,出院医嘱:1、保持伤口清洗干燥;2、不适随诊。同时,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告预支工资1200元。原告伤愈后,申请伤残鉴定。2010年3月12日,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桂高法发(2002)X号文关于《全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一条第3项的要求,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正诚司鉴[2010]临鉴字第X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属十级伤残。原告支付了鉴定700元。

另查明,被告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为原告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原告伤愈出院后,该公司已按规定支付了意外伤害保险金2278.87元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确认原告的医疗费为3553.70元;误工费为38.35元/天×120天=46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0元/天×28天=1120元;护理费为38.35元/天×28天=1073.80元;残疾赔偿金为3690元/年×20年×10%=7380元;鉴定费为700元;合计x.50元。双方并确认被告已支付7032.57元给原告,但对如何承担上述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雇请原告到其个人经营的中板厂工作,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被告作为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被告对原告在工作中有可能造成的危险没有尽到注意和保护的职责,且被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受伤是原告违规操作或故意、重大过失所造成。因此,被告对原告受伤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受伤致残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x.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扣除被告已支付的7032.57元后,被告尚应赔偿经济损失x.93元给原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乙赔偿原告韦某某经济损失x.93元。

本案受理费2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某乙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韦某义

人民陪审员刘造光

人民陪审员温景西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蓝志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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