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辽宁某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辽宁某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职员,现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辽宁某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某桓仁县满族自治人,无业,现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陈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某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谢向荣
助理审判员朱飞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华阳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