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某,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辩护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武某某因山坡林地纠纷与同组村民胡××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武某某将胡××面部及左耳打伤。经鉴定,胡××的左耳损伤属轻伤。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胡××各项经济损失x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与胡××发生厮打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的陈述,证人朱××、罗××、刘××的证言、损伤鉴定结论、调解笔录、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武某某因民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武某某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09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哲
审判员段奇
代理审判员何纯刚
二○○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