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文峰区X路幼儿园。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王某甲之妹。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河南观止(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从善,河南明天(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民,河南君歌(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王某甲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某飞,河南彰德(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X路幼儿园(以下简称灯塔路幼儿园)、王某甲与上诉人李某某以及被上诉人冯某某所有权确认、清算纠纷一案,灯塔路幼儿园、王某甲于2009年5月22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安惠苑小区、安泰苑小区内两所幼儿园所有权归灯塔路幼儿园;2、清算灯塔路幼儿园、王某甲与李某某、冯某某之间的510万元债权债务。原审法院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09)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灯塔路幼儿园、王某甲、李某某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灯塔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和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张凤霞,上诉人王某甲和委托代理人肖某、周从善,上诉人李某某和委托代理人李某民,被上诉人冯某某和委托代理人李某飞,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安阳市文峰区X路幼儿园和王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宗敏
代理审判员高海娟
代理审判员原永杰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