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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又名杨X,男,1972年生。

委托代理人曹宪章,河南大梁(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某,男,1957年生。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8)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8)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宋自学

审判员鲍焕英

代理审判员周超举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卫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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