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
原告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阳某某,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一般代理)
原告伍某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国靖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20日在本院法警大队办公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琛玮担任记录。原告伍某某与被告罗某甲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12月3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罗XX。婚后夫妻双方感情方面一直不合,原告经常受被告的虐待和歧视,因家庭矛盾的持续不断,经常吵闹不得安宁,现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女儿罗XX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同意离婚;二、婚生女罗XX的抚养权归被告;三、赔偿被告一万元结婚开支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12月3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罗XX。婚后夫妻双方感情方面一直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直至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伍某某提出离婚,被告罗某甲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
二、婚生女罗XX归被告罗某甲抚养,原告伍某某承担抚养费每年1600元,该款在本调解书送达后三日内支付1600元,2010年4月1日前支付2010年全年的抚养费1600元,以后在每年的4月1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1600元至婚生女罗某英成年时止。
三、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四、原告伍某某有权随时探视婚生女罗XX,被告罗某甲应予以配合。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伍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国靖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唐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