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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杜某某诉子长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西宁,陕西邦维(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子长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高晓峰,陕西常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杜某某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09)子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09)子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第一项,撤销第二项;

二、本案由子长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赵正卫

审判员杨万荣

审判员李长东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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