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51岁。
委托代理人:李柯仪,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男,19岁。
委托代理人:侯汉超,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仝汉立,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常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08)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由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08)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孙某某已预交,应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审判员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二00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