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甲(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上诉人王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系上诉人王某甲之姐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乙(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上诉人王某乙之母。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系上诉人王某乙之姐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系被上诉人张某丙之弟。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洛川县人民法院(2010)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川县人民法院(2010)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