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广宇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曾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略)伯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广宇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本院生效的(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略)伯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服务费x元、违约金5315.76元及该款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七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372元。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五日内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略)伯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黄某锋
执行员许国珍
执行员郑德华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郑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