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某诉称,2010年5月14日经人介绍被告从原告经营的电器门市上购买格力空调3台,共计款6900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偿还欠款。
被告赵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任何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了一家电器门市,被告于2010年5月14日到原告的电器门市购买了3台空调,共计款6900元,给原告打有欠条一支。后经原告催要,2010年12月底被告偿还原告1000元,剩余59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空调,原告已给付空调,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被告收到空调后就应当给付原告货款,但被告至今未清偿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潘某某货款59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聚川
审判员邵晓坤
审判员贾佳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