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款人吴华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木匠,家住江西省玉山县X镇十里山,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执行杨忠良申请执行与吴华军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吴华军罚款人民币两千元,限在2011年4月20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