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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城执行字第25-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X路X号。

负责人车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略)福利纸品厂,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方金堂,厂长。

被执行人方金堂,男,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方少林,男,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略)福利纸品厂、方金堂、张某某、方少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诉讼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依法作出(2010)城执行字第25-X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方金堂、张某某、方少林用于设定贷款抵押的位于(略)的房地产,并再次通知被执行人在2010年2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处理该查封物。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方金堂、张某某、方少林用于设定贷款抵押的位于(略)的房地产,执行数额以偿还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陈俊武

执行员卓晶亮

执行员陈金贤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谢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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