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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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虹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