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9年1月5日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人民币7947.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王某某的起诉,王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以经过慎重考虑为由于2010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某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姬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