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男,1939年8月26日出,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水产物资公司,住所地港口区X镇白牛万。
法定代表人:吴某乙,经理。
吴某甲与防城港市港口区水产物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2年9月20日作出的(2002)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3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涉及到职工安置问题,需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2010年9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暂缓执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2)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余安安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