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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与防城港市港口区水产物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男,1939年8月26日出,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水产物资公司,住所地港口区X镇白牛万。

法定代表人:吴某乙,经理。

吴某甲与防城港市港口区水产物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2年9月20日作出的(2002)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3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涉及到职工安置问题,需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2010年9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暂缓执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2)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余安安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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