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许家华,南港(略)事务所(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李某某在2010年3月30日前起每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某乙500元,直至履行完3000元为止;
二、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后,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三、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负担;
四、被执行人李某某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钟翔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