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在法院认识人能够帮助多得赔偿款为名,陆续骗取杜某某现金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已将赃款退出。2010年8月25日,马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杜某某陈述,证人成某某、慕某某等证言,退赃及领款清单,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某骗罪。被告人能够自首,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圣玉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刘新房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